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附民字第181號就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2154號業務侵占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書 記 官 許珈綺
調解委員 洪淑淨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岡山鎮○○街600號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被 告 乙○○
住高雄縣岡山鎮○○街60巷9-2號
被 告 丙○○
住高雄縣岡山鎮○○街60巷9-2號
調解委員洪淑淨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原告就此案件並無任何損失,故原告對被告乙○○、丙○○不予追究任何求償,雙方就民事部分達成無條件和解。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許珈綺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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