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7,審附民,185,2008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附民字第185 號就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1959號毀棄損壞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下午4 時0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梁淑美
書 記 官 林豐富
調解委員 洪慶同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調 解 委 員 洪慶同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甲○○願給付原告乙○○、丙○○兩人共新台幣肆萬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乙○○如數點收無訛。

(簽名:乙○○)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林豐富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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