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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0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12月11日上午9 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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