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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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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1 月21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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