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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27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詳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是則惟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倘已繫屬之本案業經第一審辯論終結,自無從追加起訴。
三、查被告甲○○涉嫌於民國97年8 月19日及同年9 月26日,2次竊取乙○○所有之物等犯行,而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竊盜及加重竊盜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3941 、27219 號案件向本院提起公訴,於97年10月14日繫屬本院,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147號案件審理後,於同年月20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2日宣判等情,業經本院核閱97年度易字第1147號案件卷宗之上開審理筆錄無誤,並有本院97年度易字第1147號刑事判決在卷可佐,是上開案件已經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
次查本件公訴人於97年11月5 日以97年度偵字第27081 號案件就相牽連之案件,提出追加起訴,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1月4 日雄檢惟生97偵27081 字第19309號函及本院97年11月5 日之收文章可參,是此追加起訴,顯係於本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依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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