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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3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9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准予釋放,並自釋放日起壹年內禁止對於乙○○○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被告前於偵查中經本院裁定執行羈押,茲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核本件被告已坦承犯行,審理亦已終結,當無羈押之原因,准予釋放,惟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命被告遵守如主文所示事項,如有違背,依同法第32條第2項之規定,得命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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