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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5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第3款之竊盜罪嫌重大,且係經本院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97年8月7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被告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且被告前係經本院通緝到案,從而被告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1月7 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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