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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5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妙泉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吳艾黎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律師
被 告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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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乙○○、甲○○、丁○○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丙○○、乙○○、甲○○、丁○○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728 、2194、7798號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於民國97年5 月8 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97年8 月8 日及97年10月8 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
二、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2月8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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