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7,易,674,2008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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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6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乙○○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所犯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民國97年6 月4 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9 月4 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本案已於97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一併於同日就是否延長羈押訊問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羈押被告之原因迄今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依法延長羈押,本院並已於97年10月30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被告應自民國97年11月4 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之旨。

三、被告雖以父親中風需人照顧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雖一再否認犯罪,但依卷內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與證人甲○○之指述等,被告涉犯竊盜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而被告家庭因素無論如何引人同情,並非法定得予停止羈押之理由,被告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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