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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68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八O 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所犯係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核屬死法、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而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以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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