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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執行監護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2月12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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