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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7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1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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