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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7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犯竊盜罪等案件,依卷內證據及被害人暨共犯之證詞,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並有如起訴書附表所示3 次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7年7 月1 日執行羈押,並自97年10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2月1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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