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7,易,886,200811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8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台灣台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八八六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所犯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97年11月7 日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原裁定,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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