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7,易,935,200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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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9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劉新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暨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7年8 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審酌被告涉犯加重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之順利,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7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至辯護人雖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但依上述理由,被告羈押原因既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上開聲請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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