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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9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在1 個月之內,即犯6 件竊盜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7年8 月22日執行羈押。
二、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甲○○坦承部分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被告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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