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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9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7年8 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原羈押被告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依法延長羈押,本院並已於97年11月20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被告應自民國97年11月21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之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和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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