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緝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9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本院97年11月7 日97年度易緝字第148 號停止審判裁定正本,係書記官誤繕,應予作廢,特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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