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緝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2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