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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上列被告因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83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縣政府限期令其變更土地使用或恢復土地原狀,而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恢復土地原狀,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雖辯稱:區域計畫法第22條規定係以違反同法第21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回復土地原狀」為要件,是只要依限申請變更土地使用,縱嗣後遭行政機關否決,仍屬構成要件不該當。
本件被告固經高雄縣政府限期於96年7 月31日前回復土地原狀或作依法容許使用項目在案。
然因被告早於96年4 月24日即向高雄縣政府建設局申請土地改良核准,且於遭受前開裁處後,仍持續配合建設局補正資料,自無違法之情云云。
惟按「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
變更之程序亦同。
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又「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業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前段規定甚詳。
本件被告所有之高雄縣內門鄉○○段177-2 地號土地,業經主管機關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依法僅得供農牧使用。
如有違法擅自變更土地用途之情,主管機關自得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限期命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是此所謂變更使用,應係要求變更土地非法施用狀態改為供農牧使用。
被告將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土地改良所為,解釋與變更土地使用同義,所認已有誤會。
三、本件高雄縣政府開立之裁處書,雖在理由及法令依據欄第3點,載明「請台端(指被告)於期限內(96年7 月31日)恢復原狀,或逕洽本府建設局土石管理課辦理申請土地改良核准,以符依法容許之使用項目」,要求被告縱申請土地改良,亦須在期限內獲得核准,始可認其之前非法使用土地所為,已獲核准而與依法容許之使用項目相符。
惟被告於96年7月31日前並未申請土地改良核准等情,據其自承在卷甚明,亦難認其於上開期限屆至前,已有合法使用土地之情。
至高雄縣政府於96年8 月13日發函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被告違反區域計畫法一案後,又於同年10月9 日再度發函:「本案甲○君因未遵期恢復原狀及疏未陳報其辦理申請土地改良狀況,致本案移送貴署偵辦。
惟經查本案現仍在本府申請辦理土地改良程序中,尚待土地改良申辦結果以決後續是否移送貴署偵辦」,雖有該函文1 紙在卷可參,惟該函文所載因被告已申請辦理土地改良程序,故須待申辦結果,始決定是否移送偵辦云云,除與其所發前揭裁處書,要求須於期限內完成土地改良核准之內容不符外,亦與前揭法文解釋意旨有悖,尚難資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是被告前揭所辯,均係卸責之詞,難認可採。
四、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未依高雄縣政府之函令於限期內恢復原狀或作依法容許之使用項目,而違反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論罪科刑。
本院審酌被告於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或作依法容許之使用項目,猶置之不理,犯後否認犯行,態度欠佳,惟念其素行尚佳,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1條
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政府處新台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2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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