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7,簡上附民,41,2008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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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律師
被 告 甲○○
庚○○
壬○○ 19歲民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辛○○
被 告 子○○ 18歲民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己○○
被 告 丙○○ 19歲民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 ○
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7年度簡上字第26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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