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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就涉犯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前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檢察官於民國97年4 月17日為限制出境處分(偵查案號:96年度他字第8647號),並經該署檢察官於同年9 月17日駁回解除限制出境之聲請,爰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上開限制出境之處分等語。
二、被告甲○○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被告因滯留大陸經商,嗣返國後,前經高雄地檢檢察官於97年4 月17日為限制出境之處分,該案現由高雄地檢檢察官簽分偵案偵查中(案號:97年度偵字第11458 號),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電腦查詢資料1 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偵查卷宗查明屬實。
本院審酌檢察官尚有共犯及其他事證待查,另徵詢檢察官意見,亦認被告仍有限制出境之之必要,以利偵查程序之進行。
從而,本件被告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上開限制出境之處分,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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