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於97年10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主文欄內,關於「褫奪公權陸月」應更正為「褫奪公權壹年」。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主文欄內,關於「褫奪公權壹年」,經本院誤載為「褫奪公權陸月」,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褫奪公權壹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