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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依法視為已減刑之罪,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於如附表編號一、二;
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均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規定明確。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及褫奪公權3 年、有期徒刑8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8 月及褫奪公權3 年,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編號二之罪經撤回上訴確定,編號一之罪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另犯附表編號三、四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8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年確定。
上開各罪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94年8 月22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觀護結束日期為100 年3 月13日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現仍於假釋付保護管束中,堪予認定。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現仍假釋中,聲請應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列視為已減刑之罪,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其最後審理事實之判決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向上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始為適法,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條第1項第18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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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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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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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
│ │褫奪公權3年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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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刑後之│不應減刑 │有期徒刑4月 │不應減刑 │有期徒刑4月 │
│刑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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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84年10月12日 │84年10月初起至同年│86年1 月起至同年5 │86年2月28日起至同 │
│ │ │月10日止 │月4日止 │年5月9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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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8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8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8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86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20248號 │第20248號 │第15835號 │第158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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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高分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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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85年度上訴字第673 │84年度訴字第3421號│86年度訴字第2494號│86年度訴字第2494號│
│ │ │號 │ │ │ │
│事實審├──┼─────────┼─────────┼─────────┼─────────┤
│ │判決│85.6.25 │85.2.12 │87.3.24 │87.3.24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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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最高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號│86年度台上字第4126│84年度訴字第3421號│86年度訴字第2494號│86年度訴字第2494號│
│ │ │號 │ │ │ │
│判 決├──┼─────────┼─────────┼─────────┼─────────┤
│ │確定│86.7.10 │85.5.24 │88.1.7 │88.1.7 │
│ │日期│ │(撤回上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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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
│ │13條之一2項第1款 │13條之一2項第4款 │13條之一2項第1款 │13條之一2項第4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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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不應減刑 │依中華民國減刑條例│不應減刑 │依中華民國減刑條例│
│減刑條例 │ │第二條第二項視為減│ │第二條第二項視為減│
│ │ │刑 │ │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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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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