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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2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3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已於民國97年3 月18日死亡之情,已據本院查核屬實,有線上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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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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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販賣毒品 │施用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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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3年,褫奪│有期徒刑3年2月,褫│
│ │公權10年 │奪公權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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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刑後之│不應減刑 │有期徒刑1年7月,褫│
│刑期 │ │奪公權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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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83年6月某日 │83年7月間某日起至 │
│ │ │83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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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8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83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18244號 │第182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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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最 後│案號│83年度重訴字第75號│83年度重訴字第75號│
│ │ │ │ │
│事實審├──┼─────────┼─────────┤
│ │判決│83.12.21 │83.12.21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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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號│83年度重訴字第75號│83年度重訴字第75號│
│ │ │ │ │
│判 決├──┼─────────┼─────────┤
│ │確定│84.02.03 │84.02.03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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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1│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1│
│ │項 │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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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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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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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持有麻藥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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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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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1月15日 │有期徒刑1月15日 │
│刑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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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82年6月23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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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8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84年度執聲│
│年 度 案 號 │第18244號 │第8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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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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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83年度重訴字第75號│84年度撤緩字第69號│
│ │ │ │ │
│事實審├──┼─────────┼─────────┤
│ │判決│83.12.21 │84.05.12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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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號│83年度重訴字第75號│84年度撤緩字第69號│
│ │ │ │ │
│判 決├──┼─────────┼─────────┤
│ │確定│84.02.03 │84.07.01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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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刑法第320條1項 │
│ │13-1條2項5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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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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