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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一、二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分別就前開附表一所示各罪減得之刑;
附表二所示各罪減得之刑各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
然該案件是否已經執行完畢,應以96年7 月16日(該條例施行時)是否已經執行完畢為判斷之基準。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之2 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8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受刑人並於民國94年2 月7 日入監執行,因又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之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及附表一編號3 之罪,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42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95年11月22日因縮行期滿假釋出監,96年6 月13日縮刑期滿為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有該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如上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既均已執行完畢,依法自不得予以減刑。
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一、二所示各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無據,自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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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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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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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銀元300 │
│ │ │ │元折算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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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3年7月22日 │93年7月22日 │93年8月28日、93年9│
│ │ │ │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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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3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3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4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字第4051號 │字第4051號 │第8470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最 後│案號│93年度訴字第2733號│93年度訴字第2733號│94年度簡字第4220號│
│事實審├──┼─────────┼─────────┼─────────┤
│ │判決│94年3月9日 │94年3月9日 │94年7月2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號│93年度訴字第2733號│93年度訴字第2733號│94年度簡字第4220號│
│ │ │ │ │ │
│判 決├──┼─────────┼─────────┼─────────┤
│ │確定│94年4月8日 │94年4月8日 │94年9月1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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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0條 │
│ │10 條1項 │10 條2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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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刑度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15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 │
│ │ │ │罰金,以銀元300元 │
│ │ │ │即新臺幣900元折算 │
│ │ │ │一日 │
├──────┼─────────┼─────────┼─────────┤
│備 考│編號1、2曾定應執行│同左 │ │
│ │刑有期徒刑1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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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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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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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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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2年10月12日至93年│92年12月18日 │
│ │2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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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3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3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2328號 │字第2328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最 後│案號│93年度訴字第804號 │93年度訴字第804號 │
│事實審├──┼─────────┼─────────┤
│ │判決│93年5月28日 │93年5月28日 │
│ │日期│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號│93年度訴字第804號 │93年度訴字第804號 │
│判 決├──┼─────────┼─────────┤
│ │確定│93年7月2日 │93年7月2日 │
│ │日期│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 條1項 │10 條2項 │
├──────┼─────────┼─────────┤
│減刑後刑度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
├──────┼─────────┼─────────┤
│備 考│編號1 、2 曾定應執│同左 │
│ │行刑有期徒刑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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