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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分為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所明定。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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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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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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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拘役55日,如易科罰│
│ │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
│ │算1日 │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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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6年5月17日 │96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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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14662號 │第205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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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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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3778號│96年度簡字第75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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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
│ │判決│96.07.25 │96.12.27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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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號│96年度簡字第3778號│96年度簡字第75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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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 │確定│96.08.21 │97.01.21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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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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