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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3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均視為已減其宣告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因於民國76年起犯恐嚇、偽造文書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受刑人現假釋中,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第12條第3項之罪及附表編號3 之刑法第216條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已依本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減其宣告刑,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4 罪,本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本條例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4 之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理條例、偽造文書及恐嚇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刑,已經分別確定,其後並經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而為執行,受刑人已於96年2 月1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尚未被撤銷,於100 年5 月12日始縮刑期滿,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3275號卷內所附本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621 號、87年度易字第599 號及本院86年度訴字第1061號判決影本在卷可按。
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4 之犯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現尚仍於假釋期間,則附表編號1 至4 之犯罪顯均尚未執行完畢。
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3 之罪原符合減刑之規定,犯罪時間亦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仍可減刑,故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及3之罪依本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自已視為已依本條例減其宣告刑。
是以,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4 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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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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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槍砲彈藥刀│槍砲彈藥刀│偽造文書 │ 恐嚇 │
│ │械管制條例│械管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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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有期徒刑3 │有期徒刑4 │有期徒刑2 │
│ │年10月 │月 │月 │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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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刑後刑│有期徒刑5 │有期徒刑1 │有期徒刑2 │有期徒刑2 │
│期 │年10月 │月15日 │月 │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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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時間 │86.01.14至│85.11月間 │85.12月間 │76年間至85│
│ │86.02.14 │至86.09.25│至86.09.23│年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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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年 │彰化地檢86│彰化地檢86│彰化地檢86│高雄地檢85│
│ 度案號 │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
│ │2784號 │9714號 │9714號 │297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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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號│86年度訴字│87年度易字│87年度易字│86年度訴字│
│ │ │第621號 │第599號 │第599號 │第1061號 │
│事實審├──┼─────┼─────┼─────┼─────┤
│ │判決│87.04.17 │87.05.21 │87.05.21 │88.10.08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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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號│86年度訴字│87年度易字│87年度易字│86年度訴字│
│ │ │第621號 │第599號 │第599號 │第10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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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確定│87.05.18 │87.06.26 │87.06.26 │88.11.11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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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犯法條 │槍砲彈藥刀│槍砲彈藥刀│刑法第216 │刑法第346 │
│ │械管制條例│械管制條例│條 │條第1項 │
│ │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3 │ │ │
│ │ │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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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不予減刑 │第2條第2項│第2條第2項│不予減刑 │
│減刑條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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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台東地檢90│台東地檢90│台東地檢90│台東地檢90│
│ │年度執助字│年度執助字│年度執助字│年度執助字│
│ │第318號 │第318號 │第318號 │第3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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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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