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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保護令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 月21日犯違反保護令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492號(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200 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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