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7,聲減,2903,200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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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9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已減刑之犯罪所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詐欺取財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已減刑之犯罪所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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