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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9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毀損、遺棄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1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年壹月,與附表編號一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毀損、遺棄等2 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之罪,業已減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請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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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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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毀損 │ 遺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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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已減刑) │有期徒刑8 年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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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01.02 │95.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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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第20895 │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第20895、 │
│年 度 案 號 │、33291 號 │3329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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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694 號 │95年度訴字第37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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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96.11.30 │96.05.30 │
│事實審│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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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694 號 │95年度訴字第3789號 │
│ ├──┼─────────────┼───────────────┤
│判 決│確定│97.11.30 │97.09.26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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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刑法第354條 │刑法第29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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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刑度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 年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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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高雄地檢97年度執山字第1193│高雄地檢97年執山字第16227號 │
│ │號 │(本案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789│
│ │ │號判處有期徒刑8 年2 月,被告不│
│ │ │服,提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
│ │ │雄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判│
│ │ │處有期徒刑8 年2 月,減刑為有期│
│ │ │徒刑4 年1 月,嗣經上訴最高法院│
│ │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 │ │高雄分院,被告撤回上訴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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