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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937號
聲 請 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槍砲彈藥管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2851號裁定在案,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減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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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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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竊盜 │恐嚇危害安全 │
│ │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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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併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罰金新台幣4萬元, │ │ │
│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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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3年5月初某日 │93年9月11日 │93年9月11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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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3年度少連│高雄地檢93年度少連│高雄地檢93年度少連│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16號 │偵字第116號 │偵字第1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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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最 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423號 │95年度訴字第423號 │95年度訴字第423號 │
│事實審├──┼─────────┼─────────┼─────────┤
│ │判決│96年3月13日 │96年3月13日 │96年3月13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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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號│95年度訴字第423號 │95年度訴字第423號 │95年度訴字第423號 │
│ │ │ │ │ │
│判 決├──┼─────────┼─────────┼─────────┤
│ │確定│97年4月10日 │97年4月10日 │97年4月10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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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刑法第321條 │刑法第305條 │
│ │例第12條第4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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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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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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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背信 │妨害公務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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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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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3年9月13日 │93年9月14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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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3年度少連│高雄地檢93年度少連│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16號 │偵字第1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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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最 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423號 │95年度訴字第423號 │
│事實審├──┼─────────┼─────────┤
│ │判決│96年3月13日 │96年3月13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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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號│95年度訴字第423號 │95年度訴字第423號 │
│ │ │ │ │
│判 決├──┼─────────┼─────────┤
│ │確定│97年4月10日 │97年4月10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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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刑法第342條 │刑法第13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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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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