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9 月24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03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10月2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 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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