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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葉錦郎律師
鍾美馨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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