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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葉錦郎律師
鍾美馨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被告甲○○坦承部分犯行,犯罪嫌疑重大,因其所犯之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為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前於員警拘捕時有拒捕之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6 月20日執行羈押,並自97年9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被告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1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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