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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再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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