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7,訴,1227,200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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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公設辯護人 丁○○
被 告 乙○○
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乙○○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羈押期間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丙○○、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 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8 月11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羈押期間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105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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