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7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為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及第339條之詐欺罪,且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款、第7款規定,自民國97年8月20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