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7,訴,1274,200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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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秦德進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難以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8 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1月2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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