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7,訴,1292,200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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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833、200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短期間內為多次搶奪犯行,危害社會治安重大,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8 月26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其所犯多次搶奪犯嫌重大,且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

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

又被告前有多次搶奪前科紀錄,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利將來上訴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應自97年11月26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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