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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28號
被 告 甲○○
(現於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義務辯護人 徐萍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9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2月3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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