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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律師
洪茂松律師
邱麗妃律師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王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羈押期間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因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 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9 月4 日起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均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2月4 日起,均予延長羈押2 月,羈押期間並均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105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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