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7,訴,848,2010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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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 848號
97年度訴字第190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志光
選任辯護人 陳景裕律師
被 告 鍾坤生
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
被 告 葉明仁
選任辯護人 鄭美玲律師
被 告 王子港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代表人 張子路
被 告 黃義茗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李汶哲律師
吳晉賢律師
被 告 張進發
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律師
陳裕文律師
侯勝昌律師
被 告 吳勇慶
選任辯護人 蔡鴻杰律師
被 告 陳良知
選任辯護人 王正嘉律師
被 告 謝順昇
選任辯護人 黃順天律師
被 告 林淼香
選任辯護人 黃偉欽律師
被 告 張明賢
選任辯護人 陳清郎律師
被 告 眭台光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陳靜娟律師
被 告 江淑娟
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瑞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於月揚企業有限公司得標後,由其從業人員即被告張進發對月揚企業公司實施強暴脅迫而轉包,此部分除被告張進發以外,公訴人亦有對瑞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認應適用兩罰規定而提起公訴,並未因本院對被告張進發、瑞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改用簡易程序而終結。
而本院漏未就瑞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強迫轉包部分予以審理,進而影響全案其他被告與此有關之犯罪事實認定,自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4 月26日上午9 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林建鼎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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