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7,訴,855,20081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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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中)
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等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復以被告否認犯行,且有同案共犯綽號「作麵包」之男子在逃,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4 月10日執行羈押(見本院卷㈠第26頁),並於同年6 月30日裁定自97年7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見本院卷㈠第130 頁),再於同年8 月25日裁定自97年9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見本院卷㈠第258 頁)。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97年10月31日詢問後,因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1月10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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