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7,訴,869,200811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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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6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另案於高雄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戊○○
(另案於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義務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被 告 甲○○
(另案於高雄監獄執行中)
義務辯護人 孫嘉男律師
被 告 己○○
(另案於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中)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
被 告 丙○○
(另案於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義務辯護人 高慶福律師
被 告 丁○○
(另案於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義務辯護人 陳劍英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12月19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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