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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6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9 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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