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7,訴緝,151,20081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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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緝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2月18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謝枚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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