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7,訴緝,163,200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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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緝字第163號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攜帶兇器強盜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97年8 月23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鄭峻明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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