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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蔡明哲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孫志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丙○○、甲○○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依法訊問後,認其等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下同)97年4 月25日均予執行羈押,嗣並裁定均自97年7 月25日、97年9 月25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本院依法訊問後,認被告等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7年11月25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19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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