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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中)
指定辯護人 莊進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0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7 月4 日執行羈押在案(見本院卷第6 頁),並於同年9 月22日裁定自97年10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見本院卷第82頁)。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97年11月26日訊問被告後(見本院卷第170 至173 頁),因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2月4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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